Page 328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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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7-2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相關法規摘要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
大學法
第1項 由各大學定之。
第9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學生智力、
學生輔導法
第1項 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學生輔導法 第15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專業倫理,指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
施行細則 第2項 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
第2條
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蒐集:指
第1-6項 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
以外之使用。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
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
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
第6條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
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
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
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
第8條 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
第1項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
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個人資料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
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
保護法
第2項 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
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
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置 免為前項之告知: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第9條 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三、不
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
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
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第15條 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第18條 滅失或洩漏。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
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
第19條 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
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
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
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包括備份檔案。
個人資料
保護法施行 第14條 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細則
第16條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學校、機構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一、訂
私立專科以 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
上學校及私 第5條 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三、依據稽核人員就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
立學術研究 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機構個人資 第6條 學校、機構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料檔案安全 第1項 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維護計畫
實施辦法 第9條 學校、機構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
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行政程序法 第3條 本法規定行政作為;惟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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