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食品中毒發生與防治年報-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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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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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     附錄三、食品中毒定義

            1. 食品中毒(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或由可疑的
               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
               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2. 病因物質(Etiologic agent):
               係指引起疾病發生之原因。例如發生食品中毒時,經調查檢驗後確認引起疾病之
               病原菌為腸炎弧菌,則該腸炎弧菌即為病因物質。
            3. 原因(媒介)食品(Vehicle):

               係指引起疾病之原因食品或稱媒介食品。如發生食品中毒時,經檢驗或流行病學
               調查後,確認係因患者攝食某類食品所引起者,則該類食品稱為原因食品。


            附錄四、通報與裁處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於 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
            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 4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
            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對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條,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食品安全管
            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或違反同法第 15條有毒或含
            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
            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
            上 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
            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
            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重新登錄;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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