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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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31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
             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
             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
             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
             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
             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
             此限。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
             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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