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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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31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
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
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
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
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
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
此限。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
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