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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甲型)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五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
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十六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
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 ( 不得低於二年 ) ,申
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
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