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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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33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
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
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