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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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33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
                   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
                   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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