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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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
             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將由要保人為被保險人
             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
             費則無息退還予其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保險證明書或保險手冊
          第五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
             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契約撤銷權
          第六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將由要保人
             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而被保險人自行負
             擔之保險費則無息退還予各該被保險人。
          保險費的交付
          第七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依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檢附保險費繳納清冊載明各被保險人之保險費
             明細。
          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第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
             郵遞方式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與各被保險人所屬未歸帳戶、已歸帳
             戶與自費帳戶之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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