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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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47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
             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
             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
             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各帳戶價值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
             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
             之利率。
          帳戶價值的讓與及移轉
          第三條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以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 ( 如附表一 ) 約定個人帳戶價值
             之讓與比例與自被保險人加保日起○○年內 ( 不得高於六年 ) ,將該被保
             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與該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
             受讓與部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
             前項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經約定後不得變更。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在扣除附加費用 ( 如附表二 )
             後,本公司依前二項所約定之讓與比例計入各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
             歸帳戶,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在扣除附加費用後 ( 如附表二 )
             計入其自費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未歸帳戶價值依約定之讓與條件、比例、
             金額與時間,移轉至已歸帳戶;要保人亦得申請將公共帳戶價值移轉至
             指定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本公司不受理要保人申請將被保
             險人之個人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
             被保險人因離職、退休、契約終止或其他原因而退保但尚未轉換為本公
             司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或未申領應得之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該被保險人
             之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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