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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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29
保險金年金給付 ( 乙型 ) (「保證期間」) 批註條
款示範內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定全
文 8條;並自即日實施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金年金給付 ( 乙型 ) 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得於保險事
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之○○○○○○ ( 保險商品名
稱 )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
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 ( 月、季、半年、年 ) ○ ( 初、末 ) 應給
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 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 保證期間至少十年 ) ,由要保人批註時選擇。
三、 年金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
給付年度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
年度。
四、 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
後與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
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年日。
五、 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宣告並用以計算每期應給付年金金
額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宣
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