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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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33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非投資型保險 )


               1. 中華民國 94.11.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0138420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29條
               2. 中華民國 101.12.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8671號函准
                予備查修正第 2、4、9、15、1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
                正第 6、7、13、26、28條條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被保險人名冊及其他約定書,均為
          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雇主。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
          工提繳保險費之年金保險,其被保險人為勞工本人。
          本契約所稱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係指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自動轉換為以勞工本人為要保人之個人年金保險。
           本契約所稱「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定,
           由勞保局設立並儲存雇主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專戶。
           本契約所稱 「保險費」係指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退休金請領之日止,要
           保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提繳之金額及被保險人自願提繳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
           司保證給付退休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移轉退休金」係指被保險人將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或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結清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結清退休
           金移入本契約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退休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
           分期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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