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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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保險金年金給付( 乙型) 「保證期間」) 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條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及
性別,依當時年金給付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
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
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 「調整係數」係指 ( 1+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保險金年金
宣告利率 ) 除以 ( 1+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年度
週年日,依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第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
計算調整係數時,前述所稱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為保險金年金給付
開始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保險金給付
第○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
以年金方式給付。
本公司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將指定保險金依第○條約定方式計算年金
金額。本公司應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
受益人身故為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以身故當時
之年金金額,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
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
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條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第一年金給付年度每
○ ( 月、季、半年、年 ) 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
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保險金年金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
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