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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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保險金年金給付( 乙型) 「保證期間」) 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八條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於申請本批註條款時,應將受益人出生
年月日於申請書上填明。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年齡高於○歲者,本批註條款無效,本公司應將指定保險金
無息一次給付受益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本公司僅就其餘額一
次給付受益人,如已給付之年金金額超過指定保險金,本公司不
再負給付責任且不再要求返還溢領部分之年金。
二、 因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批註條款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
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