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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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25
保險金年金給付 ( 乙型 ) (「保證期間」) 共通
性條款示範內容
中華民國 104.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32001號函核
定;並自即日實施
名詞定義
第○條
本契約約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者,名詞定義如下:
一、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 ( 月、季、半年、年 ) ○ ( 初、
末 ) 應給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 保證期間:指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 保證期間至少十年 ) ,由要保人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時選擇。
三、 年金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
一給付年度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
給付年度。
四、 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
年後與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
者,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年日。
五、 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宣告並用以計算每期應給付年金
金額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宣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六、 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
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高於年金開始給付生效日當月之
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 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
式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