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158

(
           1130  保險金年金給付( 乙型)   「保證期間」) 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六、 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
                   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高於年金開始給付生效日當月之保險
                   金年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 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
                   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
                   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三條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及性
             別,依當時本批註條款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
             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
             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係指 ( 1+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保險金年金
             宣告利率 ) 除以 ( 1+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年度
             週年日,依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第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計
             算調整係數時,前述所稱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為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
             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保險金給付
          第四條
             本批註條款提供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方式供要保人申請。
             本公司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將指定保險金依第三條約定方式計算年金金
             額。本公司應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
             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應以身故當時之年金金額,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計算至保證期間屆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
             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