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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前項所稱中介人之範圍包含下列海外機構或海外專業人士:
               一、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屬本國保險業之海外分公司、子公司或所
                   屬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子公司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及保險子公
                   司之海外保險分公司或子公司、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總公司
                   或總公司所轄分公司、外國保險業在臺子公司之母公司、母公司
                   所轄分公司或所屬控股公司轄下銀行子公司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
                   及保險子公司之海外保險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 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第一項所稱執行方案,內容應至少包括由中介人協助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之範圍,及客戶資料保密及資料保存之內部控制制度。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覆核中介人協助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結果,並應
             負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資料保存之最終責任。
          第十六條之三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
                   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
               二、 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
                   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
                   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
                   民身分之聲明。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
             保險業於報經董事會、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於報經總公司同意後落實
             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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