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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前項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運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新
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
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外國保險業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運用,應與其在我國分公司合併
計算,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下列金額不計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加計其淨值 ) ×( 1-保險業辦理國外
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保險業國外投資之比例 ) 。
第一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
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
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依第一項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
負責人或辦理放款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放款,應有十足擔保,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
理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除以各該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
公司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外,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六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
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
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母國
法令或總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我國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金管
會備查後,依其母國法令規定或總公司制度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規定。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
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 ( 如附件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