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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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59
第十一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
轉銷,應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
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第十三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
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前項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
二、 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核
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
保險安排等。
三、 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
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
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財務核保機制及生調體檢標準。
第十四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
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
幣收付之保險業務,應確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
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證照。但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財產保險
商品,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運用,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
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
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
業務者,其資金運用不適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