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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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釋令
行為態樣 懲處標準
7. 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 停止招攬 3
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但主管機關 個月。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或代
其他業務員於要保書上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者。但主管 停止招攬 3
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個月。
十八、 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停止招攬 3
1.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
個月。
2.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致保戶 停止招攬 6
權益受損。 個月。
3. 明知文件非保戶親簽仍送件,影響保戶權益者。 撤銷登錄。
4. 偽造或變造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收據 ( 送金單 ) 或其他 撤銷登錄。
文件,或行使前述經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5. 協助保戶以不實文件詐領理賠金,或協助、介紹第三人代 撤銷登錄。
保戶申辦理賠或其他保險服務藉以索取代辦費用。
6.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 停止招攬 3
暴行,經查證屬實。 個月。
7.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 停止招攬 1
暴行,經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者。 年。
8. 在招攬或服務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或服務疏失、遲延情形 停止招攬 3
致使保戶權益受損經查證屬實者。 個月。
停止招攬 6
9. 在招攬或服務過程中有故意或其他不當的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個月。
10. 洩漏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機密資料或未經客戶同意而
利用、揭露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保單內容財務、稅務、 停止招攬 1
醫療、健康、訴訟等資料。 年。
11. 不當使用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資料或未經客戶書面同
意而不法蒐集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財務、稅務、醫療、 停止招攬 6
健康、訴訟等資料。 個月。
12. 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 停止招攬 1
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 年。
診斷及處置證明。
13. 提供業務員自己或他人住居所地址、公司處所地址或其他
非保戶之聯繫資訊,供保戶指定/變更為保戶之聯絡、收 停止招攬 6
費或戶籍地址或聯繫資訊,致妨礙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 個月。
人或受益人聯繫之虞。
14. 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戶轉換、變更投資標的或比例配置。 撤銷登錄。
停止招攬 3
15. 持有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個月。
16. 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撤銷登錄。
上揭參考懲處態樣均需「應有具體事證並經查證屬實」,且懲處標準均為最
低標準,各公司可依違反情節程度加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