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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釋令



                                  行為態樣                             懲處標準
                7. 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                     停止招攬 3
                  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但主管機關                      個月。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或代
                  其他業務員於要保書上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者。但主管                      停止招攬 3
                  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個月。
           十八、 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停止招攬 3
                1.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
                                                                 個月。
                2.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保險相關文件,致保戶 停止招攬 6
                  權益受損。                                          個月。
                3. 明知文件非保戶親簽仍送件,影響保戶權益者。                         撤銷登錄。
                4. 偽造或變造要保書、理賠申請文件、收據 ( 送金單 ) 或其他                撤銷登錄。
                  文件,或行使前述經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5. 協助保戶以不實文件詐領理賠金,或協助、介紹第三人代                     撤銷登錄。
                  保戶申辦理賠或其他保險服務藉以索取代辦費用。
                6.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 停止招攬 3
                  暴行,經查證屬實。                                      個月。
                7.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 停止招攬 1
                  暴行,經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者。                               年。
                8. 在招攬或服務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或服務疏失、遲延情形 停止招攬 3
                  致使保戶權益受損經查證屬實者。                                個月。
                                                                 停止招攬 6
                9. 在招攬或服務過程中有故意或其他不當的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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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洩漏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機密資料或未經客戶同意而
                  利用、揭露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保單內容財務、稅務、                     停止招攬 1
                  醫療、健康、訴訟等資料。                                   年。
               11. 不當使用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資料或未經客戶書面同
                  意而不法蒐集客戶其他個人資料,例如財務、稅務、醫療、                     停止招攬 6
                  健康、訴訟等資料。                                      個月。
               12. 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                     停止招攬 1
                  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                      年。
                  診斷及處置證明。
               13. 提供業務員自己或他人住居所地址、公司處所地址或其他
                  非保戶之聯繫資訊,供保戶指定/變更為保戶之聯絡、收 停止招攬 6
                  費或戶籍地址或聯繫資訊,致妨礙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 個月。
                  人或受益人聯繫之虞。
               14. 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戶轉換、變更投資標的或比例配置。 撤銷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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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持有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個月。
               16. 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撤銷登錄。
          上揭參考懲處態樣均需「應有具體事證並經查證屬實」,且懲處標準均為最
          低標準,各公司可依違反情節程度加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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