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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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03
13. 資訊安全管理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基本分數 90分,加扣分標準如下:
I 前一年度通過全公司資訊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 ISMS ) 驗
證者,加 5分;前一年度通過個人資訊管理制度 ( PIMS ) 部分
驗證者,加 5分,若為全公司驗證者,再加 5分。
II 未取得ISMS或PIMS預評報告者,每項扣 10分 ( 若該項已通
過驗證者,得以驗證證書取代預評報告 ) 。
III 未依公會自律規範辦理資訊安全評估作業者,扣 10分。
IV 未依公會自律規範辦理行動應用APP安全檢測者,扣 10分。
V 發生重大偶發資安事件 ( 不含A.不可歸責者,如天災、停電;
B.未致公司或客戶權益受損者 ) ,已通報者每次扣 1分、逾期
通報者每次扣 2分、未通報者每次扣 3分 ( 未通報案件之統計
期間為本局知悉後 1年內 ) 。
VI 因資訊安全管理失當受裁罰者,遭糾正處分者,每項扣 5分,
遭處新臺幣 100萬元 ( 不含 ) 以下罰鍰者,每項扣 10分;遭
處新臺幣 100萬元至 600萬元 ( 不含 ) 罰鍰者,每項扣 15分;
遭處新臺幣 600萬元至 1,000萬元 ( 不含 ) 罰鍰者,每項扣 25
分;遭處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罰鍰或處限制財業務範圍者,
每項扣 50分。
( 2 ) 資料來源:
I ISMS及PIMS:第三方驗證機構核發之有效證書、第三方機
構提供之預評報告。
II 資訊安全評估作業:依公會自律規範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
評估作業之證明文件。
III 行動應用APP安全檢測:須提供合格專業機構檢測報告。
IV 資訊事件: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單、本會裁處書或處分書
( 以裁罰日期為統計基礎) ;未通報案件以保險局接獲行政院國
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通知、媒體報導、檢舉信函或檢
查局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主 ( 通報及未通報案件由保險局提供統
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