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225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01
11.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以各公司前一年度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
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成交契
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占其與所有本國及外國金融機
構從事上開交易之成交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之比率
( % ) ;以及前一年度比率較之再前一年度比率之成長率 ( % ) 。
( 2 ) 資料來源:
各公司每年 12月報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監理月
報-表 10-3-1。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二年度資料 )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比率 ( % ) 比率之成長率 ( % )
第一級 大於等於 90% 大於等於 6%
第二級 大於等於 80%,小於 90% 大於等於 5%,小於 6%
第三級 大於等於 70%,小於 80% 大於等於 4%,小於 5%
第四級 大於等於 60%,小於 70% 大於等於 3%,小於 4%
第五級 小於 60% 小於 3%
說明:
I 若公司前一年度均未從事國外投資者;或有從事國外投資,但無
從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本指標評等為第三級。
II 若公司前一年度之再前一年度均未有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
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者,其僅得以本指標評等標準表之比率 ( % ) 乙欄計算本指標評等。
III 本指標比率之計算所使用之換算匯率,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匯率為
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