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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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01


                  11.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以各公司前一年度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
                        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成交契
                        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占其與所有本國及外國金融機
                        構從事上開交易之成交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之比率
                        ( % ) ;以及前一年度比率較之再前一年度比率之成長率 ( % ) 。
                     ( 2 )  資料來源:
                        各公司每年 12月報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監理月
                        報-表 10-3-1。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二年度資料 )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比率 ( % )                比率之成長率 ( % )
            第一級  大於等於 90%                       大於等於 6%
            第二級  大於等於 80%,小於 90%                大於等於 5%,小於 6%
            第三級  大於等於 70%,小於 80%                大於等於 4%,小於 5%
            第四級  大於等於 60%,小於 70%                大於等於 3%,小於 4%
            第五級  小於 60%                         小於 3%

             說明:
                 I 若公司前一年度均未從事國外投資者;或有從事國外投資,但無
                   從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本指標評等為第三級。
                 II 若公司前一年度之再前一年度均未有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
                   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者,其僅得以本指標評等標準表之比率 ( % ) 乙欄計算本指標評等。
                III 本指標比率之計算所使用之換算匯率,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匯率為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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