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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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IV 若公司前一年度依保險法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投資國內公共建
設及本會 106年 3月 21日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8021號令第一
點所列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且新增金額達下表之獎勵標
準,如獎勵標準為第一級者,則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改
以原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評分等級減 1,獎勵評等為第二級者減
0.75,第三級者減 0.5後之數字乘以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權重,計
入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未達獎勵標準者,維持原金融進口
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108年適用標準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新增金額 1億元以上且
新增金額 占可運用資金比率 ( % )
第一級 20億元以上 0.3%以上
第二級 10億元以上 0.2%以上
第三級 5億元以上 0.1%以上
12. 法遵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滿分 100分,對各公司其連續兩年間之重大裁罰 ( 罰鍰金額
大於等於 100萬元 ) 次數,每次扣 15分;對受財業務限制
次數,每次扣 15分,對非重大裁罰 ( 罰鍰金額未達 100萬
元 ) 次數,每次扣 3分,對遭糾正次數,每次扣 1分。
( 2 ) 資料來源:本會裁處書或處分書。
( 3 ) 評等標準:
評等 指標級距 ( 當年度 4月 30日起算前 24個月資料 )
第一級 大於等於 95分
第二級 大於等於 70分,小於 95分
第三級 大於等於 60分,小於 70分
第四級 大於等於 40分,小於 60分
第五級 小於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