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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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IV 若公司前一年度依保險法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投資國內公共建
                   設及本會 106年 3月 21日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8021號令第一
                   點所列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且新增金額達下表之獎勵標
                   準,如獎勵標準為第一級者,則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改
                   以原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評分等級減 1,獎勵評等為第二級者減
                   0.75,第三級者減 0.5後之數字乘以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權重,計
                   入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未達獎勵標準者,維持原金融進口
                   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108年適用標準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新增金額 1億元以上且
                                     新增金額              占可運用資金比率 ( % )
                     第一級     20億元以上                  0.3%以上
                     第二級     10億元以上                  0.2%以上
                     第三級     5億元以上                   0.1%以上


                  12. 法遵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滿分 100分,對各公司其連續兩年間之重大裁罰 ( 罰鍰金額
                        大於等於 100萬元 ) 次數,每次扣 15分;對受財業務限制
                        次數,每次扣 15分,對非重大裁罰 ( 罰鍰金額未達 100萬
                        元 ) 次數,每次扣 3分,對遭糾正次數,每次扣 1分。
                     ( 2 )  資料來源:本會裁處書或處分書。
                     ( 3 )  評等標準:
                           評等       指標級距 ( 當年度 4月 30日起算前 24個月資料 )
                          第一級  大於等於 95分
                          第二級  大於等於 70分,小於 95分
                          第三級  大於等於 60分,小於 70分
                          第四級  大於等於 40分,小於 60分
                          第五級  小於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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