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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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評等
                      107年適用標準                      108年適用標準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100萬 元 或
           第一級 大於等於 100萬元或 0.4%           0.4%;或
                                        ② 承保件數或占率大於等於 750件或 1%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50萬 元 或
                  大於等於 50萬元或 0.15%,       0.15%,小於 100萬元或 0.4%;或
           第二級
                  小於 100萬元或 0.4%        ② 承保件數或占率大於等於 500件或 0.6%,
                                          小於 750件或 1%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20萬 元 或
                  大於等於 20萬元或 0.1%,
                  小於 50萬元或 0.15%;或        0.1%,小於 50萬元或 0.15%;或
           第三級                          ② 承 保 件 數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250件 或
                  營業範圍未包括傷害、健康
                  保險業務                    0.25%,小於 500件或 0.6%;
                                        ③ 營業範圍未包括傷害、健康保險業務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5萬 元 或
                  大於等於 5萬元或 0.05%,        0.05%,小於 20萬元或 0.1%;或
           第四級
                  小於 20萬元或 0.1%         ② 承保件數或占率大於等於 50件或 0.1%,
                                          小於 250件或 0.25%
                                        ① 保費收入小於 5萬元且占率小於 0.05%;
           第五級 小於 5萬元或 0.05%              或
                                        ② 承保件數小於 50件且占率小於 0.1%
                   9.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以各公司其前一年度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
                        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
                        成交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占其與所有本國及外國
                        金融機構從事上開交易之成交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
                        之比率 ( % ) ;以及前一年度比率較之再前一年度比率之成長
                        率 ( % ) 。
                     ( 2 )  資料來源:各公司每年 12月報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之監理月報相關資料-表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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