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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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評等
107年適用標準 108年適用標準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100萬 元 或
第一級 大於等於 100萬元或 0.4% 0.4%;或
② 承保件數或占率大於等於 750件或 1%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50萬 元 或
大於等於 50萬元或 0.15%, 0.15%,小於 100萬元或 0.4%;或
第二級
小於 100萬元或 0.4% ② 承保件數或占率大於等於 500件或 0.6%,
小於 750件或 1%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20萬 元 或
大於等於 20萬元或 0.1%,
小於 50萬元或 0.15%;或 0.1%,小於 50萬元或 0.15%;或
第三級 ② 承 保 件 數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250件 或
營業範圍未包括傷害、健康
保險業務 0.25%,小於 500件或 0.6%;
③ 營業範圍未包括傷害、健康保險業務
① 保 費 收 入 或 占 率 大 於 等 於 5萬 元 或
大於等於 5萬元或 0.05%, 0.05%,小於 20萬元或 0.1%;或
第四級
小於 20萬元或 0.1% ② 承保件數或占率大於等於 50件或 0.1%,
小於 250件或 0.25%
① 保費收入小於 5萬元且占率小於 0.05%;
第五級 小於 5萬元或 0.05% 或
② 承保件數小於 50件且占率小於 0.1%
9.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以各公司其前一年度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
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
成交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占其與所有本國及外國
金融機構從事上開交易之成交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合計金額
之比率 ( % ) ;以及前一年度比率較之再前一年度比率之成長
率 ( % ) 。
( 2 ) 資料來源:各公司每年 12月報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之監理月報相關資料-表 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