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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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10. 配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
( 1 ) 公式或定義:
I 各公司前一年度有無銷售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農業保險商
品,以及承保農業保險之保費收入或保費收入成長率。
II 各公司前一年度有無承保離岸風機主體安裝及營運相關保
險,以及承保前揭保險之保費收入。
( 2 ) 資料來源:各公司每年 12月報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之監理月報相關資料。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108年適用標準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離岸風機主體安裝及
農業保險
營運相關保險
已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已開辦離岸風機主體安裝及營
第一級 ( 1 ) 保費收入大於等於新臺幣 1,000萬元 運相關保險業務,且保費收入
( 2 ) 保費收入成長率大於等於 50% 大於等於新臺幣 5,000萬元者
已開辦離岸風機主體安裝及營
第二級 已開辦農業保險業務者
運相關保險業務者
未開辦或依規定無法開辦離岸
第三級 未開辦或依規定無法開辦農業保險業務者 風機主體安裝及營運相關保險
業務者
第四級 無 無
第五級 無 無
11. 法遵指標
( 1 ) 公式或定義:
滿分 100分,對各公司其連續兩年間之重大裁罰 ( 罰鍰金額大
於等於 100萬元 ) 次數,每次扣 15分;對受財業務限制次數,
每次扣 15分,對非重大裁罰 ( 罰鍰金額未達 100萬元 ) 次數,
每次扣 3分,對遭糾正次數,每次扣 1分。
( 2 ) 資料來源:本會裁處書或處分書。
( 3 ) 評等標準:
評等 指標級距 ( 當年度 4月 30日起算前 24個月資料 )
第一級 等於 100分
第二級 大於 90分,小於 100分
第三級 大於 80分,小於等於 90分
第四級 大於 70分,小於等於 80分
第五級 小於等於 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