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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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11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二年度資料 )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比率 ( % ) 比率之成長率 ( % )
第一級 大於等於 90% 大於等於 6%
第二級 大於等於 80%,小於 90% 大於等於 5%,小於 6%
第三級 大於等於 70%,小於 80% 大於等於 4%,小於 5%
第四級 大於等於 60%,小於 70% 大於等於 3%,小於 4%
第五級 小於 60% 小於 3%
說明:
I 若公司前一年度均未從事國外投資者;或有從事國外投資,但無從
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本指標評等為第三級。
II 若公司前一年度之再前一年度均未有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
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
其僅得以本指標評等標準表之比率 ( % ) 乙欄計算本指標評等。
III 本指標比率之計算所使用之換算匯率,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匯率為基準。
IV 若公司前一年度依保險法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投資國內公共建設
及本會 106年 3月 21日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8021號令第一點所列
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
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且新增金額達下表之獎勵標準,如獎勵標
準為第一級者,則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改以原金融進口替
代指標之評分等級減 1,獎勵評等為第二級者減 0.75,第三級者減 0.5
後之數字乘以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權重,計入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
均值,未達獎勵標準者,維持原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108年適用標準
獎勵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新增金額 新增金額 2千萬元以上且占可運用資金比率 ( % )
第一級 1億元以上 0.3%以上
第二級 8千萬元以上 0.2%以上
第三級 5千萬元以上 0.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