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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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11


                     ( 3 )  評等標準:
                                     指標級距 ( 前二年度資料 )
            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比率 ( % )                 比率之成長率 ( % )
            第一級  大於等於 90%                              大於等於 6%
            第二級  大於等於 80%,小於 90%                       大於等於 5%,小於 6%
            第三級  大於等於 70%,小於 80%                       大於等於 4%,小於 5%
            第四級  大於等於 60%,小於 70%                       大於等於 3%,小於 4%
            第五級  小於 60%                                小於 3%
          說明:
               I 若公司前一年度均未從事國外投資者;或有從事國外投資,但無從
                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本指標評等為第三級。
              II 若公司前一年度之再前一年度均未有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
                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
                其僅得以本指標評等標準表之比率 ( % ) 乙欄計算本指標評等。
              III 本指標比率之計算所使用之換算匯率,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匯率為基準。
              IV 若公司前一年度依保險法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投資國內公共建設
                及本會 106年 3月 21日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8021號令第一點所列
                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
                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且新增金額達下表之獎勵標準,如獎勵標
                準為第一級者,則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改以原金融進口替
                代指標之評分等級減 1,獎勵評等為第二級者減 0.75,第三級者減 0.5
                後之數字乘以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權重,計入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
                均值,未達獎勵標準者,維持原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之計分方式。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108年適用標準
           獎勵評等
                                        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新增金額          新增金額 2千萬元以上且占可運用資金比率 ( % )
            第一級 1億元以上            0.3%以上
            第二級 8千萬元以上           0.2%以上
            第三級 5千萬元以上           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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