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3. 商業性地震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
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十八倍,颱風洪水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
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八倍時,
其超過部分,應收回以收益處理。
( 三 ) 會計列帳處理:
第一款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第二款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之提
存、沖減或收回金額,應分別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八
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 賠款準備金:應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