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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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附件一
一、 旅行平安保險及其所列附加條款:
( 一 )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之客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
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 下同 )
一千二百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二百萬元。
( 但未滿七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定辦理。)
( 二 )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保戶,並以本人信用卡
或本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 但未滿七
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 三 )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
一千五百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
( 但未滿七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定辦理。)
( 四 ) 以數位憑證投保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同業網路
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 ( 但未滿七歲之被保險人,
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 五 ) 以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銀行子公司之網路銀行帳戶 ( 以銀行臨
櫃辦理者為限 ) 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
一千五百萬元,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
( 但未滿七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定辦理。)
附加條款:包含保額不高於百分之十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
付附加條款」、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但被保險
人赴申根國家旅行者,得包含保額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之實支實付型「傷
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及「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二、 傷害保險 ( 含保額不高於百分之十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 :
( 一 ) 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之客戶,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
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同
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