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566
542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6.3.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4057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本注意事項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訂定。
二、 為規範保險業以電視行銷方式招攬保險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以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視行銷,係指保險業以電視台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
從事招攬保險之行為。
電視行銷人員,包含電視主持人、製作人及講解販售商品者,應具備
保險業務員資格。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
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辦理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之保險業應設管理電視行銷部門。
保險業應設立或指定專責部門,負責處理因電視行銷所引起之申訴
案件。
六、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若涉及使用電話方式招攬者,並應依保
險業以電話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訂定電視行銷保險商品管理辦法,分
別函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備查,以確保電視行銷之品質及作為業務處理之依據。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電視行銷人員 ( 其內容應包括人員違反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懲
處規定 ) 。
( 二 ) 辦理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之作業準則。
( 三 ) 申訴之處理程序。
( 四 ) 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申訴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受理申訴之程序、回應
申訴之程序、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