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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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43
八、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 應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並符合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等相關規範。
( 二 ) 應確保節目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及
宣傳,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節目宣稱之內容。
( 三 ) 不得對同業有不實之攻訐或遂行不公平競爭或不當價格比較之
內容。
( 四 ) 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五 ) 不得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 六 ) 不得有影響社會風氣,產生暗示作用之言論。
( 七 ) 不得有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等不雅言詞。
( 八 ) 使用合法授權之片頭、片尾曲、襯底音樂或MTV,片頭、片尾
應加列服務及申訴電話。
保險業之稽核部門應負責監督從事電視行銷所製播之節目。
九、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所製播之錄影 ( 音 ) 應予側錄,妥善保存。
前項所製播之錄影 ( 音 )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二年,側錄
影 ( 音 ) 紀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二週。
十、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相關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保險
法令之情事,應立即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十一、 電視行銷人員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懲處。
十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