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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 一 ) 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一年。
( 二 ) 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一年,惟已核
准達三張。
( 三 ) 同類型保險商品另提供鼓勵機制以鼓勵被保險人落實或提升自身
健康管理觀念及行為,且其鼓勵機制之辦理方式符合『人身保險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點之三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範。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點及第 12點規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加問
項、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險公
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 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四、 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