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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 一 )  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一年。
               ( 二 )  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一年,惟已核
                   准達三張。
               ( 三 )  同類型保險商品另提供鼓勵機制以鼓勵被保險人落實或提升自身
                   健康管理觀念及行為,且其鼓勵機制之辦理方式符合『人身保險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點之三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範。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點及第 12點規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加問
               項、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險公
               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 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四、 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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