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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
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 101.6.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2號令
一、 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財產保險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財產保險業
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要保書之
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送審作業流程。
二、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
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件: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一、 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及「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免
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事項」規定者,得免
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二、 人身保險商品之要保書、財產保險商品附加人身保險之要保書及包含人
身保險之綜合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同時符合下列事項得免適用保險商
品審查程序:
( 一 )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
不得列載事項」及保險相關法令。
( 二 ) 要保書內容不涉及新增或變更「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
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所載之告知
事項或聲明事項。
前項所稱新增或變更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