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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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83
1. 將「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
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予以組
合,且該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之組合,係配合商品及險種特性
制定。
2. 刪除或減少「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所定或該
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
明事項。
註:
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
事項
一、 必要列載事項:
( 一 ) 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 二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三 ) 保險公司名稱及住所。
( 四 ) 保險商品名稱。
( 五 ) 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及訂約之年月日。
( 六 ) 保險費一次或分期交付之繳費別。
( 七 ) 保險標的基本資料。
( 八 ) 設有自負額時,應列載自負額欄位。
( 九 ) 招攬人員之姓名及登錄字號。
( 十 ) 其他保險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列載之事項。
二、 不得列載事項:
( 一 ) 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列情事。
( 二 ) 專案名稱。
( 三 ) 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 四 ) 信用卡扣款授權書或轉帳授權書等文件。
( 五 ) 約定要保人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金融控股公
司之子公司或其他機構作為商業行銷之用。
( 六 ) 與風險評估無關之書面詢問事項。
( 七 ) 其他與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不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