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913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85


               ( 一 )  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 二 )  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 三 )  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
                   投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 二 )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 三 )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 四 )  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 五 )  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 六 )  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 七 )  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 八 )  各公司第一張以人民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 九 )  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
                   結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 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
                   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
               ( 十 )  各公司第一張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 十一 )  實物給付項目非屬殯葬服務且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期間合計超
                     過十年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 十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