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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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85
( 一 ) 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 二 ) 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 三 ) 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
投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 二 )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 三 )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 四 ) 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 五 ) 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 六 ) 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 七 ) 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 八 ) 各公司第一張以人民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 九 ) 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
結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 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
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
( 十 ) 各公司第一張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 十一 ) 實物給付項目非屬殯葬服務且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期間合計超
過十年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 十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