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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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時效
第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