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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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
             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
             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
             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
             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
             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
             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日 ( 不得少於五
             日 )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
             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
             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
             者,仍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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