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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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57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
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短期費率如附件。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短期費率如附件。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二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
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
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
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
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
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
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