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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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
                   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八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九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
             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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