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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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75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
             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
                   之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
             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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