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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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7-1 轉銜輔導工作任務
進行時機 轉銜輔導工作任務 相關人員
第七章
1. 國小高關懷學生轉銜評估
國小升國中 2. 新生編班暨特殊需求學生安置會議 國小教師、國中教師及其他為受輔學生
提供服務的專輔人員。
3. 視轉銜學生之需求召開個案會議
學生轉銜輔導工作
1. 轉學生輔導
轉學 2. 轉銜會議 原就讀學校教師、現就讀學校教師,及
提供其服務的專輔人員。
3. 追蹤輔導
1. 個案轉銜評估會議
國中升各類型 2. 畢業生追蹤輔導 國中教師、各類型高中或五專教師及其
高中、五專 他為受輔學生提供服務的專輔人員。
3. 視轉銜學生之需求參加個案會議
第二節 學生轉銜輔導之對象與需求評估
壹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
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與服務,中央主管機構應訂定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並得建置學生通報系
統,供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工作」,教育部爰訂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並於 105
年 8 月 1 日實施。
貳 轉銜輔導之對象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將服務對象界定為「經由前一教育階段學校評估,於後一階
段入學後仍有持續諮商輔導需求,透過轉銜機制,使輔導人員能及早了解與介入,以增進其學
習與心理適應之高關懷學生」。可見,此辦法規範之接受轉銜輔導及服務對象並非全體學生,
而是後續有輔導需求、且經輔導服務有利其新階段適應之高關懷學生。
此外,此辦法第 2 條明訂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不包括矯正學校。這是
因為涉及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矯正學校學生,可優先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可優
先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
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等,以保障其受教權。至於身心障礙學生,因為《特殊教
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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