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心輔手冊-國中版
P. 316
附錄 4-4 介入性輔導相關法規內容摘要表 ( 續 )
法規 條號 內容摘要
兒童及少年 教育人員知有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有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
性剝削防制 第 7 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 5 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條例
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
家庭教育法 第 15 條
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家庭暴力 第 50 條 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防治法 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性侵害犯罪 第 8 條 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
防治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
第 21 條 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性別平等
教育法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
第 24 條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
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學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
第 25 條
處置。
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學校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學生懷孕 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
受教權維護 第 7 條
及輔導協助 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資源,
要點 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
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第 27 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特殊教育法 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
第 46 條
服務。
307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