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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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4    介入性輔導相關法規內容摘要表 ( 續 )


                    法規            條號                                 內容摘要


                 兒童及少年                      教育人員知有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有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
                 性剝削防制          第 7 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 5 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條例


                                            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
                 家庭教育法          第 15 條
                                            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家庭暴力          第 50 條      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防治法                     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性侵害犯罪          第 8 條       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
                    防治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
                                第 21 條      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性別平等
                    教育法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
                                第 24 條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
                                            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學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
                                第 25 條
                                            處置。


                                            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學校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學生懷孕                      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
                 受教權維護          第 7 條
                 及輔導協助                      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資源,
                     要點                     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
                                            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第 27 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特殊教育法                      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
                                第 46 條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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