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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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附錄 4-4 介入性輔導相關法規內容摘要表
法規 條號 內容摘要 參考文獻
學校應針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
發生問題行為,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
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
第 6 條
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 &
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 附錄
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學生輔導法
第 7 條 學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
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
第 19 條 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
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 兒少保護通報
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一、施用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遺棄、身心虐待;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以其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供人參觀;行乞;被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
教育之機會;強迫婚嫁;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被強迫、引誘、
第 53 條 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持有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
物品;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兒童及少年 出版品、圖畫、影片…等;被迫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
福利與權益 險或傷害之環境;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
保障法 或媒介從事自殺行為;受利用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五、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遭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
或工作;遭受迫害等,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險之虞者。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脆弱家庭通報
第 54 條 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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