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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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附錄 4-4    介入性輔導相關法規內容摘要表


                    法規            條號                                 內容摘要                                            參考文獻


                                            學校應針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
                                            發生問題行為,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
                                            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
                                第 6 條
                                            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                                          &
                                            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                                           附錄
                                            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學生輔導法

                                第 7 條       學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
                                            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
                                第 19 條      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
                                            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 兒少保護通報
                                            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一、施用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遺棄、身心虐待;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以其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供人參觀;行乞;被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
                                               教育之機會;強迫婚嫁;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被強迫、引誘、
                                第 53 條         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持有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
                                               物品;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兒童及少年                         出版品、圖畫、影片…等;被迫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
                 福利與權益                         險或傷害之環境;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
                    保障法                        或媒介從事自殺行為;受利用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五、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遭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
                                               或工作;遭受迫害等,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險之虞者。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脆弱家庭通報

                                第 54 條      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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