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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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的推展
綜觀高中輔導工作的發展,在初期即能有計畫、有步驟地透過試驗方案瞭解推動方法及 第一章
效益,再逐步達到全面推動的目標,奠定穩固的發展基礎。
緒論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緣起
58 年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時,其課程總綱增列「輔導活動」,並於 59 學年度起在
高中陸續試辦學生輔導工作。受到國中課程發展之影響,61 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訂頒《高級
中等學校指導工作實施要點及活動綱要》,通令高中職實施「指導活動」。在 62 年訂頒的《高
級中學學生評量與輔導工作實施要點》,首次明確規定高中輔導組織編制,明訂:「各校應
設置輔導工作推行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遴選曾受輔導專業訓練、並有輔導經驗者為該
會執行秘書負責推動一切輔導工作。每十班得置輔導教師一人,襄辦有關輔導與測驗工作。」
當時輔導工作的任務偏重升學與職業輔導,例如,法規明訂:「根據各種測驗結果之分析,
適宜升學之學生應實施完整之教育輔導,運用各種合理的學習活動,務使學生能充分發展其
潛能。」「各校對不適宜升學之學生,得開設職業課程,協助其修習各種職業選修科目,俾
能培養一技之長,以適應其特殊性向之發展」。63 年為進一步瞭解輔導工作效益,以《高級
中學輔導工作實施方案》指定 9 所高中試辦學生評量輔導工作,並成立輔導工作推行委員會
註
(臺北市立師大附中 、景美女中;臺灣省立羅東高中、新竹高中、竹山高中、彰化高中、花
蓮女中、前鎮高中、徐匯中學),除了作為高中各校進行輔導工作的依據,並將輔導範圍從
升學與就業的範圍,擴大至生活習慣及理想、自我領導與身心正常發展等個人與社會的生活
適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高中學生輔導工作之發展因升學與職業輔導的需求而受重視,進
而有效協助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基礎
高中初步試辦輔導工作受到肯定之後,65 年將試辦學校增加為 50 所學校,到了 68 年 5
月 2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高級中學法》,更正式將學生輔導工作納入法規當中,此為高中輔
導工作法制化的開端。其後陸續於 70 年通過《高級中學規程》與《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逐步使高中輔導工作的制度、人力及工作內涵一一到位。
回顧我國高中輔導工作最初的基礎,自 59 年開始試辦之後,整整經歷 10 年的評估、試驗、
檢討與修正,直至 68 學年度全國高中才全面推行學生輔導工作,而《高級中學法》及相關法
規不僅為當時的高中輔導工作提供明確的角色定位,也指引了明確的工作方向與任務,有利
註 民國 63 年時,師大附中原隸屬於臺北市政府所轄,至民國 68 年才改隸更名為國立師大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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