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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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第一章
基礎架構,其組成包括各處室、家長及學生代表,強調結合民間資源,具備生態系統觀與全
校一起投入學生輔導工作之概念。
緒論
(二)因應考試制度與社會變遷發展,推動生涯發展與適性輔導
生涯輔導是高中輔導工作的重點之一,高中輔導工作乃就學生的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
其適性發展。早期高職學生數明顯高於高中學生數,70 學年度高職高中學生比約 2:1,至 91
學年度以後高職高中學生比約保持於 1:1 左右(許志銘,2013)。65 年第一次修法之《職業
學校法》第 8 條明訂:「(第一項)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著重實用為主,並應加強實習
與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二項)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
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68 年制定公布之《高級中學法》
第 8 條即明訂:「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對於資賦優異學生,
應予特別輔導,並得縮短其優異學科之學習年限;對不適合繼續接受高級中學教育之學生,
應輔導其接受職業教育或職業訓練,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由於當年大學錄取率為 29%,
部分學生於高中畢業後繼續升學,多數學生會直接選擇就業。但是,高中畢業生升學比例逐
年升高,95 年起之大學錄取率平均高於九成,學生於高中畢業後多繼續升學。102 年新制定的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0 條敘明(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
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由此可見,高中輔導人員是協助學生知己(自我瞭解)
知彼(職場動態)的領航員,引導學生做出大學選系/校或就業的生涯決定,並選擇適合自
己的升學或就業管道。
(三)高中輔導主任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主任資格認定與國中小不同
高中輔導行政人力的編制和聘用與國民中小學不同。68 年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人員
擔任主任,88 年《高級中學法》修法時,將原第 15 條第 2 項:「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
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人員充任之。」修正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
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並增列第 15 條第 3 項:「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
兼任委員」。自 88 年後,須由取得輔導教師資格之專任輔導教師擔任,並從輔導教師當中聘
1 位主任輔導教師,後於 102 年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將職稱更名為輔導主任,此為目前高
中輔導人力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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