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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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離校學生資源一覽表(續)



                  部會名稱                          服務對象                                  聯繫方式

                             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
                             提供的服務與對象:詳見附錄 5-2。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網站查詢:
                             提供的服務與對象:                                      衛生福利部/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藥癮戒治由指定藥癮戒治機構提供藥癮醫療服務,                         機關/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成癮
                             機構清單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                               治療/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名單
                             社工司                                            關鍵字搜尋:

                             提供的服務或計畫 1:                                    衛生福利 e 寶箱/急難救助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第 4 條之 1 規定,檢 諮詢電話:
                             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低收入                         1957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各直轄
                             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關審核認定後,即可申請相關扶助。                               各鄉(鎮市區)公所
                             服務對象:經濟困難的學生。

                             具有《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
                             即救助對象為(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
                             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
                             陷於困境。(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
                             生活陷於困境。(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
                             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提供的服務或計畫 2: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另政府為協
                             助遭逢生活急困之弱勢民眾,可向當地公所通報申
                             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公所於接獲通報申
                             請後,指派訪視小組訪視認定,符合資格者發給救
                             助金。

                             服務對象:
                             救助對象為(一)負擔家計主要責任者死亡、失蹤、
                             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
                             陷於困境。(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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