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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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離校學生資源一覽表(續)
部會名稱 服務對象 聯繫方式
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
提供的服務與對象:詳見附錄 5-2。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網站查詢:
提供的服務與對象: 衛生福利部/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藥癮戒治由指定藥癮戒治機構提供藥癮醫療服務, 機關/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成癮
機構清單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 治療/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名單
社工司 關鍵字搜尋:
提供的服務或計畫 1: 衛生福利 e 寶箱/急難救助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第 4 條之 1 規定,檢 諮詢電話:
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低收入 1957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各直轄
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關審核認定後,即可申請相關扶助。 各鄉(鎮市區)公所
服務對象:經濟困難的學生。
具有《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
即救助對象為(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
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
陷於困境。(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
生活陷於困境。(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
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提供的服務或計畫 2: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另政府為協
助遭逢生活急困之弱勢民眾,可向當地公所通報申
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公所於接獲通報申
請後,指派訪視小組訪視認定,符合資格者發給救
助金。
服務對象:
救助對象為(一)負擔家計主要責任者死亡、失蹤、
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
陷於困境。(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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