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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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一)校內安全計畫重點
1. 庇護安全:啟動緊急預備寢,協助當事人由校外宿舍搬至校內住宿,請家人寄送所需物
品,減少返家。 第十一章
2. 課堂安全:學系與教務處協助變更上課教室地點(不公開),由教官 / 校安人員巡堂避
免風險,必要時當事人得請假不出席課程。
3. 住宿安全:增加安全防護人員站崗、住宿幹部與宿舍輔導人員增加危機應變能力訓練。 校園實務輔導案例
4. 校園安全:保護令執行(提供保護令影本、相對人照片與其車號),警衛於各個校園入
口路口攔車確認身分,同時加強校園巡邏。
(二)校外安全計畫重點
1. 嚴格監控相對人:地檢署至當事人住家增設巡邏簽到箱,定時巡邏;相對人之觀護人已
對其提出禁制令,每天定時至派出所報到,並加強觀護報到頻率,並安排個別治療。
2. 住家安全:當事人母親及家人確認安全維護事項;請鄰居協助關注,若相對人出現,則
通報警方。
3. 隔離訊問:開庭前諮商輔導中心(組)專業輔導人員去電書記官,確認子晴與冠廷為分
開訊問,並獲知冠廷應訊時間;開庭當天依個案需求協調適當人員陪同子晴出庭應訊;
結束後則運用秘密通道儘速離開,避免與冠廷相遇。
肆 追蹤與成效
相對人入監服刑行後,當事人的危機暫時解除,可專心於學業與自我發展。
伍 小提醒
一、相關法規
(一)本事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可適用保護令相關
條款。
(二)《刑法》第 346 條(恐嚇罪)及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刑法》第 7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發生的話,緩刑會被撤銷:
1.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3.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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