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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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15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
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
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五條
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
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第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
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
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