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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失蹤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
             額 ) 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
             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申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
             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
                   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
                   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之預定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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