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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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49


             前項帳戶價值係指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度按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年度:
               一、 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 ( 如附表二 ) 後,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
                   讓與比例,分配至各帳戶。
               二、 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 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 年度初之各帳戶價值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 ( 如附表
                   二 ) 並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與比例,分配至各該帳戶後之和。
               二、 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 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五項約定,將該被保險人之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
             價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其帳戶價值將依每日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
             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
             子郵遞方式通知各被保險人所屬個人保留帳戶之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九條
             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得選擇於年金累積期間達○年 ( 不得低於○年 ) 或各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 ( 不得低於○○歲 ) 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
             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 ( 或被保
             險人 ) 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
             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
             請日○○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前通知要保人及該被保險
             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
             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之年
             金生命表終極年齡為止。但本公司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應給付之
             年金金額,不受最高給付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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