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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之
             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之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
             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
             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
             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
             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
             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 ( 不得低於二年 ) ,申
             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
             一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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