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100

1072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
             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
             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
             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
             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九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
             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
             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
             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 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