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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
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
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
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
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
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九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
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
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
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 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