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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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73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
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
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
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 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
書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
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一、 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
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
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
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 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
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三十。
二、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
之一百一十五。
三、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
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計算:
一、 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 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