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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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67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1. 中華民國 103.10.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號函
訂定全文 41條
2.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4、8、9、15、35、36、38、40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7.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號函
核定修正第 2、5、10、24、25、28∼ 30、35、3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
實施
4.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
正發布第 29條條文,並自 109.1.1起實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
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 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
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 一 ) 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 二 ) 乙型:基本保額。
三、 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
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
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